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义乌法律咨询
2025-04-15
破产清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解雇之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生产经营需要特殊调整或其他非法人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曝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受分配权利由破产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破产程序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在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仍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解雇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清算费用、债务处分费用以及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应当优先支付的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于普通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名册记载其职工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岗位、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时,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并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解雇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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